经济日报-中国经济网呼和浩特11月20日综合报道 据最高检官网消息,自治区党委委员、副厅长辉(正厅级)涉嫌受贿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,由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,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。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,由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。日前,通辽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辉作出决定。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。 辉,男,汉族,1959年11月8日出生,辽阳人,大学(在职)学历,1977年7月参加工作,1985年4月加入中国。 1980年8月至1987年11月,自治区包头市办公室科员、队技术员(其间:1985年9月至1987年9月大律系干部专修班学习); 1987年11月至1994年5月,自治区包头市法制处三科科员、副科长、科长,《法制》编辑部主任、主编; 1998年3月至2002年4月,自治区包头市户政处处长(2000年高配为副处级); 2002年7月至2005年12月,自治区包头市党委委员、老人被蟹钳伤身亡东河党委、局长; 2005年12月至2009年6月,自治区包头市副局长、党委委员(正处级,2009年1月兼任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、党委委员); 2009年6月至2009年8月,自治区包头市党委副、副局长,兼任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、党委委员; 2013年5月至2015年11月,自治区党委委员、副厅长,副市长、局长; 2015年11月,自治区党委委员、副厅长(正厅级)、自治区第十届委员会委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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