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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聘信息万源一未成年人校园踢球伤眼 校方被判有责

作者:habao 来源:未知 日期:2013-7-2 11:30:13 人气: 标签:招聘信息
导读:近日,万源市民一庭审结了一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。经审理,法院认定校方具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,人应得到学校的损害赔偿。2012年3月22日下午,某中学上体育课…

  近日,万源市民一庭审结了一起校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。经审理,法院认定校方具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,人应得到学校的损害赔偿。

  2012年3月22日下午,某中学上体育课时,体育老师统一集合并提出相关要求后宣布解散,由学生活动,随后便因其它事情离开,原告蔡某同王某等十二名同学便自发组织队伍踢足球。在踢球过程中,原告蔡某由于阻拦王某射门而不慎被足球打伤眼部,蔡某当时误认为伤情不严重便没有及时就医。事隔一天后,蔡某感觉眼睛不适才到医院检查,医院经过详细检查后,对其诊断为:右眼钝挫伤,玻璃体积血,视网膜震荡。随后,蔡某到万源市中心医院、第三人民医院、西南医院以及同仁医院进行治疗,出院后右眼视力仍然呈下降趋势,视物不清。2012年6月28日,原告蔡某被达州市金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柒级伤残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蔡某系未成年人,在学校上体育课时受到人身损害,学校作为应尽教育、管理学生义务的机构,因老师上课时外出办事,既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,也未能将受伤学生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,未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。根据《教育法》、《未成年人保》等法律、行规的,同时参照结合教育部颁布的《学生事故处理办法》的有关,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,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,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,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本案中,校方负责人主观上虽无故意,但客观上造成了原告的损害后果,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。由于原告在学生活动时自行参与组织踢足球,对竟技活动可能造成的认识不足,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。故法院判决:被告某中学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伤残赔偿金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差旅费、鉴定费、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元,被告王某一次性补偿给原告蔡某人民币5000元。

  (责任编辑:张轶)

  文章出处:达州网(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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